書名:《革命情迷》(1-12冊)完
作者:川口開治
出版:時報
1990年初,日本出了三套引發爭論的政治漫畫,分別是《政治最前線》、《革命情迷》、《聖堂教父》。它們對於處在經濟衰退期的日本社會,學術語言叫做泡沫經濟崩潰,與變動劇烈的日本政壇都提出了針砭與改進之道,雖然看法各不相同,不過對於日本國民的迷惘、對政客的不奈與死氣沈沈的社會氛圍,倒是不謀而合。三套漫畫為自己設定的故事主題,很湊巧的,都是社會改革的奧德賽之旅。
改革的對象,是那個曾經在戰後滋養日本經濟、架構戰敗日本社會新秩序的政商體制,其代表性人物在《革命情迷》是天動,在《聖堂教父》是伊佐岡,在《政治最前線》是...,忘了,手邊沒有這套書;改革的路途,都像桃太郎一般,一路走去呼朋引伴,組成一支精銳部隊,成為改革的先鋒,社會的中堅;改革的信念,則是積極迎向權力,有權的人才有改革的力量(不管是打擊腐敗還是實現夢想),政治的敗壞不在政治本身的腐化本質,而是政客的短視近利,掌權者的墮落。像極了扁團隊在台北實現政黨輪替後每每遭受社會改革團體批評時的慣用台詞:「現在是做事的時候,不是抗爭的時候。」當然,也適用於現在的執政黨。如果再把這個信念放到1989年蘇聯解體、東歐垮台的國際脈絡來看,似乎體制外的改革儘管用心良善,畢竟底擋不住歷史的潮流而終將潰敗,「歷史之終結」指日可待。一本全新的歷史正等著我們。
這與其說是英雄所見略同的真理,不如說是三十年前受過學生運動洗禮(在台灣則是十年前)如今已從熱血青年搖身一變為社會中堅的中年人,對自己狂飆青春的正名。為什麼需要正名呢?因為他們今天的社會地位似乎已經否定了自己青春時期的理想與誓言,難道以前的反叛不過是年少輕狂?亦或是今天的功成名就才是正道?如果不想在自我否定與精神分裂之間作無謂的選擇,那麼探問那段波瀾壯闊的社會運動,到底為社會留下了什麼?就意義深遠了。這也是《革命情迷》試圖回答的問題。
川口開治藉由美杜莎的隱喻,把社會運動界定為破壞的力量。在希臘神話裡,美杜莎的首級一直是柏修斯克敵致勝的武器,當敵人消滅殆盡之後,柏修斯妥善地埋葬了令人喪膽的武器,結果美杜莎的頭顱隨即變成漂亮的珊瑚。也就是說如果沒有破壞,那麼盤據權力的妖魔將為所欲為,這是社會運動的貢獻。但是破壞經常也伴隨著災難,所以需要柏修斯的智慧與勇氣,以及最後破壞殆盡後的溫柔與細膩,美麗的珊瑚才有機會綻放。
於是我們可以在漫畫中看到天縱英明、雄才大略的年輕帥哥,以國家為己任,赴湯蹈火力戰群魔,連帶的看漫畫的我也不時情緒激昂,彷彿找到了一條改革社會的必由之路了,黯淡的房間倏然「叮!」一聲亮了起來。
房間當然沒有倏然「叮!」一聲亮了起來。
倒是耳邊迴響著一位學者從政的前輩,在他當官半年之後,和我們分享官場令他震撼的經驗時,所說的故事:「當你打開車門準備下車時,早已在車外準備好幫忙開車門的隨戶,會將手攤在你的頭上,以防下車時長官的腦袋不慎撞倒車頂;另外也早已經有一把打開的傘,深怕雨打濕了長官,這種滋味,你們一輩子都不會瞭解的。」
這種滋味我當然一輩子都無法瞭解,不過聽完之後,我真確的瞭解了一件事,唯有進入權力核心才能落實改革的信念,如今已然取代了源自60年代的革命情迷,成為待革命的迷情了。
到底社會運動是不是只能帶來破壞?到底社會改革是不是只能從權力的爭奪開始?拿這些足以寫成論文的題目找川口開治麻煩,如果不是吃飽沒事幹瞎攪和,就是拿大炮打小鳥,尺寸不對。漫畫終歸是漫畫,不會變成市政白皮書,只要想想這套漫畫至少安撫了許多瀕臨崩潰焦躁不安的心靈,而不會挑起省籍情結,就已經功德圓滿了。
本文轉自:http://mypaper.pchome.com.tw/a10820h/post/1323208865
註:
引用自:http://chyang313.blogspot.tw/2011/11/blog-post.html
川口開治的漫畫《革命情迷》,則幾乎是真實內容,包括新宿騷亂,東大安田講堂事件,都在漫畫裡出現,後來女主角成為恐怖份子,遠走海外,則是學運全共鬥沒落後的日本赤軍真實發展。
漫畫描寫男主角龍男被政壇大老收養,受栽培成為菁英,當選國會議員;他與養父的女兒陽子自小即有情愫,陽子卻在大學成為學運領袖,受通緝後避走他鄉,成為國際恐怖份子,龍男後來成為總理大臣,失蹤多年的陽子竟再度出現...
漫畫女主角陽子就是真實世界的赤軍領袖重信房子,她在 ...
2017年4月30日 星期日
紅花坂上的海 - 學運的那些年
看《紅花坂上的海》之前,我沒看過宮崎吾郎監督的作品。《紅花坂上的海》算是很不錯,雖然大量宮崎駿元素和場面在這套戲翻炒,但至少係令人看得投入和感動,那份少年人的情懷不太造作,值得一看。
當然,因為宮崎駿有份編劇(及改編原著)和班底還是吉卜力工作室,所以有大量宮崎駿元素是可以理解的。整體來說,這是「學運 x 夢幻街少女 x 崖上的波兒」,不過有趣之處是今次不再像之前一樣,完全抽空了日本的社會政治議題。以前宮崎駿頂多是玩暗喻,今次是明刀明槍地講了。
注意:下有劇透。
故事發生在1963年,東京奧運前一年,那是日本在戰後重建經濟和民族自信方面進入起跑線的時候。女主角當船長的父親在韓戰中被水雷炸死,韓戰對於二次大戰後的日本的意義,是他們因著歷史的巧合,成了美國的後勤基地,大量美國訂單湧至,令日本加速了經濟重建。本來日本作為戰敗國是不能擁有軍隊的,但因為韓戰的緣故,在韓戰結束後自衛隊成立,這是日本在二戰失敗後重建自尊的第一步。
女主角的父親因為參與韓戰的後勤補給而殉職(男主角的父親身份在這裡不談了),訴說的不再是反戰精神,而是日本人如何在二戰後取回他們的自尊感的故事。
故事講述男女主角發動了一場「佔領」學會大樓的小型學生運動,在男主角的學會房間內,牆上貼著以畫架展示的有關《美日安保條約》的報紙。《美日安保條約》觸發的「安保鬥爭」發生在1950年代沒,在這場大型學生運動中,甚至有大學生被警察打死。故事中的中學校園,也洋溢著一股學生運動的氣氛,那牆上的《美日安保條約》報紙,似乎是要說明這種火紅氣氛的時代背景的由來。
男女主角一行三人去東京找校董會主席的畫面,到處都是東京奧運的標語,那時已經是60年代,日本經濟開始發展起來,而東京奧運就是一次重新向全世界展示日本國家形象的機會,所以整個東京都是工程,那也標誌著日本走上經濟發展快車道的前奏。在那個燥動的年代,國家的經濟、外交、政治發展方向帶來了很多矛盾,也為1960年代末的學生運動埋下伏線。
當然,故事中的學運是一個「那些年」版的學運,沒有衝擊、沒有流血,喜劇收場。1963年唸高二的男女主角,1968年發生全國性學生運動的時候,正正是大學生,也可能有參與全共鬥(全體鬥爭委員會)的抗爭行動。
可以這樣解讀吧--故事中的學會大樓抗爭,其實是全共鬥佔領東大安田講堂事件的「那些年」投射,前者的成功其實是對於後者被鎮壓的心理補償。那個經濟起飛和左翼學生運動交雜的年代,不時會在日本的流行文化作品中出現,也許因為那是很多創作人的集體回憶。《課長島耕作》裡面的商界神人島耕作是其中一個例子,他在學生時代也參與過學運,不過畢業後便入了電器大企業,變成典型的78-80年代日本經濟最繁榮時代的代表。
我不肯定會否過度解讀宮崎父子的意念,不過肯定的是,這次是一次風格的大改變,由抽空時代背景,只玩暗喻,變成直接使用直實歷史背景去說故事。此外,值得一提的是,今次也是宮崎駿參與的作品裡面少見使用了真實的城市景觀(東京和橫濱)的作品,詳細對照可參閱Arnold的《留住港口的往事》。
(對照:左圖-「那些年」版的小型學生運動,右圖:東大安田講堂事件)
(大量使用60年代實景)
(東京奧運 ...
2017年4月29日 星期六
文人的反抗:從押井守的動畫作品來看日本六七十年代的左翼鬥爭運
與整體右傾的政界不同,日本的知識份子文化界一直是左翼的天下:有抵制教科書修改的大學教授;反對在學校升國旗的中學教師;寫左翼小說的作家等等,這是因為日本共產黨這個左翼政黨的主要成員就是知識份子,主要就包括教師和律師。老師滿腦子左傾文化思想,教出的學生自然也是滿腦子革命鬥爭思想。一大批出生在上世紀五十年代。現已六十多歲的老人,在上世紀六七十年代正是學生,青春年少,血氣方剛,和世界的其他地方一樣,青年學生自然是革命鬥爭的主力。
著名作家大江健三郎曾多次在小說中,對那個年代的左翼鬥爭有過正面描寫,那個時候,中國掀起紅色浪潮,青年們走向街頭,高呼口號,打到一切權威和秩序,在亞非拉廣大第三世界國家,爭取民族獨立,國家獨立的鬥爭風起雲湧,在美國,隨著美軍在越南戰場越陷越深,反戰運動首先從大學校園很快蔓延到全國,日本也不例外,當時的青年學生紛紛選擇左轉,他們聚齊成千上萬人,手挽手肩並肩,高呼反美口號,行走在東京,大阪,京都等城市的街頭。
押井守也是其中的一員。押井守1951年出生,1976年畢業於東京藝術大學,是日本三大動畫監督之一。這三人,宮崎駿自不必說,被日本右翼評為“十大賣國賊”之一,作品的主題往往是自然與和平,人類與自然的關係(《幽靈公主》,《天空之城》, ...
2017年4月24日 星期一
《ACGN法學評論投稿》--〈再論轉賣ACGN周邊商品之規範--以智慧財產權法為出發〉
《ACGN法學評論投稿》--〈再論轉賣ACGN周邊商品之規範--以智慧財產權法為出發〉 - 洪兆逸
上週評論提及的,是公權力可否規制或處罰轉賣廚的問題。而這回本文進一步欲探討,則是轉賣ACGN周邊商品於智慧財產法的規範上,有無限制的條文?
因此上述兩者是不同層次的議題,我將從「著作權法」與「商標法」等兩者,詳細探討之,也歡迎各位有問題在下方留言討論。
壹、著作權法:
一、 按我國著作權法 (下稱同法) 第59條之1規定:「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取得著作原件或其合法重製物所有權之人,得以移轉所有權之方式散布之」,所謂「散布」,依同法第3條第12款規定,係指不問「有償」或「無償」,將著作之原件或重製物提供公眾交易或流通。而本條立法規範,本於著作權上「散布權」的「第一次銷售理論( First Sale Doctrine)」或「耗盡理論(Exhaustion Doctrine)」予以具體化。
二、 著作財產權人依同法第28條之1規定,本享有「散布權」,而專有以移轉所有權之方式,散布其著作之權利。惟此「散布權」,一旦經著作原件或著作重製物,於著作財產權人同意之下被第一次銷售或以其他方式移轉「所有權」後,應全力保護該著作重製物所有人之「所有權」,使「散布權」在第一次銷售行為後「耗盡」。
舉例言之,假設我在某間書店買了一本由作者韋宗成所繪的《六都爭霸》漫畫,而且是由韋大授權在台灣發行販售。那麼我取得那本漫畫的所有權外,同時能將那本漫畫轉賣給其他人而散布出去,此時就是該本漫畫的散布權之權利耗盡,所以韋大就不能禁止我轉賣。
三、另關於「耗盡理論」,在國際著作權法制間,有分為「國際耗盡原則」、「區域耗盡原則」及「國內耗盡原則」等三項:
(一)「國際耗盡原則」:係指權利耗盡的區域及於全球,而著作財產權人對於經其同意而散布之著作原件或著作重製物,不問在世界各地如何散布,都不能主張權利。因此,不能禁止「真品平行輸入(輸入:指的就是由國外流通至國內)」。
(二)「區域耗盡原則」:則指權利耗盡的區域限於一定區域,EX. ...
《ACGN法學評論投稿》--〈論轉賣ACGN周邊商品之有關規範〉
《ACGN法學評論投稿》--〈論轉賣ACGN周邊商品之有關規範〉 - 洪兆逸
每當台灣的漫博會、FF、CWT等活動後,相信各位三不五時能聽聞,有些人在網路上轉賣ACGN周邊商品,而謀取利益等消息。通常這類人士常被蔑稱為「轉賣廚」,同時是黃牛的其中一種類型。
因此,我在思索轉賣行為是否有規範得以約束之?
我會從相關規範詳細探討其立法論,各位若不耐文長,請直接看結論即可:
壹、轉賣相關規範:
一、社會秩序維護法:
(一)按該法第64條第2款明文規定:「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二、非供自用,購買運輸、遊樂票券而轉售圖利者。」,所謂「運輸」,白話講就是陸海空等交通途徑;至於「遊樂票券」,舉凡遊樂園門票、主題樂園門票、電影票、溫泉券、演唱會門票等,與提供娛樂相關的票券皆屬之。
(二)承此,只要行為人轉賣運輸票券或遊樂票券而圖利者,就是典型的「黃牛」,皆能處以刑罰或行政罰。該條立法目的,依同法第1條規定觀之,為「公共秩序」及「社會安寧」等確保及維護,由於人隨時隨地會有交通及娛樂等民生需求,為了確保公眾運輸及大眾娛樂的消費秩序不受轉賣者破壞其公平性,特此規範。
二、鐵路法:
(一)按鐵路法第65條:「購買車票加價出售或換取不正利益圖利者,按車票張數,處每張車票價格之五倍至三十倍罰鍰。加價出售車票或取票憑證圖利者,亦同。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或不正指令輸入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而購買車票、取得訂票或取票憑證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二)誠如前述,只要行為人轉賣運輸票券而加價出售或換取不正利益者,也能處以刑罰或行政罰的。而且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法理,針對運輸票券規範在鐵路法及社會秩序維護法皆有規範。具體而言,鐵路法第65條為「特別法」,而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4條第2款係「普通法」,因此鐵路法規定優先社會秩序維護法適用。
貳、轉賣行為之法理:
一、轉賣ACGN周邊商品並無處罰規定:
(一)前述提及的法規,其實並未規範到轉賣廚在網路上轉賣ACGN周邊商品等情事,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條規定,違反社會秩序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本法有明文規定者為限。該條規定為「罪刑法定主義」之體現,既然未明文規範轉賣ACGN周邊商品,也就無依據得處罰之。
(二)依多數學說以為,刑罰及行政罰並無「本質上」之差異,僅是兩者處罰對象之不法內涵之「程度上」有所不同而已。行政刑罰與行政罰既然在保護法益或行政目的上並無不同,因此受處罰者若已受到較重的行政刑罰制裁,國家應已無再科處行政罰之必要,否則即屬違反比例原則。也就如此,刑罰及行政罰的上位法理即是「罪刑法定主義」。
(三)而社會秩序維護法,本身維護社會整體之秩序,使人民免於受他人違序行為之干擾,而能度過安寧與正常的生活。配合警察之任務,在於維護公共秩序、保護社會安全、防止一切危害、促進人民福利等公益目的,對於社會上之干擾、違規、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尚未達到犯罪程度之行為,由該法予以制裁,以確保整體社會之安寧與秩序。法治國家之相關原則的確立,在於保障人民免於受到公權力恣意的侵害,所以有罪刑法定主義、平等原則、比例原則、當事人責任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等之確立。
二、轉賣ACGN周邊商品所涉及的,乃是「契約自由原則」:
(一)在民法上,其核心就是「私法自治」,係指個人得依其自主意思形成私法上的權利義務關係。而該法理之下位概念,就是「契約自由原則」,則指當事人得依其意思之合致,相互締結契約而取得私法上的權利,並負擔務。
(二)通常「契約自由原則」有四項基本內容:
1.締結契約自由:就是否訂立契約,當事人有其自由,不能予以強制,如果不願意訂立契約,任何一方不能強制脅迫他方訂立契約。
2.契約相對人自由:契約當事人一方,可以自由選擇與任何人訂立契約,而不受限制。
3.契約內容自由:契約當事人對契約內容可以自由訂立,惟契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強行規定、禁止規定、公序良俗等。
4.契約方式自由:契約方式除依法律規定外,任何方式皆可由契約當事人自由訂定之。
(三)販賣給轉賣廚ACGN周邊商品之契約自由:
在經濟學的概念上,販賣與消費是一體兩面的,尤其在自由經濟市場中,若人們願意多消費產品或服務,只要在符合法律要求的最低標準下,即便對方所購買的數量超出個人使用的範圍,這依舊是自身的契約自由。
(四)同理推之,只要市場上有人要買轉賣ACGN周邊商品,另外有人要買二手的ACGN周邊商品,縱使買家發現從轉賣廚手中所購買的商品,比原價更貴。然而雙方有締結買賣契約之合致,每個人仍有如此做的自由。
(五)舉例而言,日本朝日公司在2013年所推出的,魔法少女小圓碳酸飲料《第二彈》,假設有轉賣廚在全家便利商店,一口氣買下100罐,並且高價轉賣給其他人。不論是「轉賣廚與全家便利商店締結買賣契約」,還是「轉賣廚與其他人締結買賣契約」等,這樣的契約當然仍為有效,至於轉賣廚如何處理這100罐汽水,則是自己的問題,更何況轉賣廚本身亦承受風險(E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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